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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能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 |||||
作者:--- 文章来源:cnbew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1-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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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工程设计强制性条文汇总 (条文的编号为原规范条款号)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GB50348-2004) (一)安全防范工程一般要求 3.1.4 安全防范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检验或 认证合格。 3.13.1 监控中心应设置为禁区,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并应设置紧急报警装置和留有向上一级接处警中心报警的通信接口。 (二)银行营业场所三级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三级防护工程设计 4.3.13 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2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1)存款业务区应有 2 路以上的独立防区,每路串接的紧急报警装置不应超过 4 个。 2)营业场所门外(或门内)的墙上应安装声光报警装置。 3 各业务区(运钞交接区除外)应安装入侵报警系统。 1)应能准确探测、报告区域内门、窗、通道及要害部位的入侵事件。 4 各业务区应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1)应能实时监视银行交易或操作的全过程, 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2)存款业务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地显示柜员操作及客户脸部特征。 3)运钞交接区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整个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4)出入口的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 5)现金业务库清点室的回放图像应是实时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复点、打捆等操作的 过程。 (2)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4.3.21 紧急报警子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度风险区触发报警时,应采用“一级报警模式”,同时启动现场声光报警装置,报 警声级,室内不小于 80dB(A) ;室外不小于 100dB(A))。 4 紧急报警防区应设置为不可撤防模式。 4.3.2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3.4.3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 重要部位在正常的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 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 中表 4.3.1-1 规定的四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 4.3.1-1 规定的三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采用数字记录设备录像时,高度风险区每路记录速度应为 25 帧/秒。音频、视频应能同 步记录和回放;其他风险区录像的数字记录设备,每路记录速度不应小于 6 帧/秒。 4.3.24 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 3.4.4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设置的控制点及控制措施须确保在发生火警紧急情况下不能妨碍逃生行为并应开放 紧急通道。 4.3.27 系统供电应设置不间断电源,其容量应适应运行环境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应至少 能支持系统运行 0.5h 以上。 (三)重要物资储存库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一般规定 4.4.6 安全防范工程选用的设备器材应满足使用环境的要求;当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相 应的防护措施。 4.4.7 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时,前端设备应尽可能设置于爆炸危险区域外;当前端设备必须安装在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应选用与爆炸危险介质相适应的防爆产品。 (2)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4.4.28 监控中心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 3.13 节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二级防护安全防范工程的监控中心应为专用工作间,并应安装防盗安全门和紧 急报警装置,与当地公安机关接处警中心应有通讯接口。 (四)普通风险对象---住宅小区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基本型安防工程设计 5.2.8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2)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 5.2.13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第 5.2.8 条的规定。 (3)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 5.2.18 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第 5.2.8 条的规定。 (五)安全防范工程施工 6.3.1 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 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见表 6.3.1),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6.3.2 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 6.3.2)或监 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2007) 7.0.9 当电缆从建筑物外面进入建筑物时,应选用适配的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信号线路浪涌保护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 3.0.3入侵报警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2系统功能性能设计 5.2.2入侵报警系统不得有漏报警。 5.2.3入侵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报警装置应设置为不可撤防状态,应有防误触发措施,被触发后应自锁。 2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在设防状态下,当探测器探测到有入侵发生或触动紧急报警装置时,报警控制设备应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2)在设防状态下,当多路探测器同时报警(含紧急报警装置报警)时,报警控制设备应依次显示出报警发生的区域或地址。 3)报警发生后,系统应能手动复位,不应自动复位。 4)在撤防状态下,系统不应对探测器的报警状态做出响应。 5.2.4 防破坏及故障报警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报警控制设备上应发出声、光报警信息,报警信息应能保持到手动复位,报警信号应无丢失: 1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入侵探测器机壳被打开时。 2 在设防或撤防状态下,当报警控制器机盖被打开时。 3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报警信号传输线被断路、短路时。 4 在有线传输系统中,当探测器电源线被切断时。 5 当报警控制器主电源/备用电源发生故障时。 6 在利用公共网络传输报警信号的系统中,当网络传输发生故障或信息连续阻塞超过30s时。 9.0.1系统安全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相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系统供电暂时中断,恢复供电后,系统应不需设置即能恢复原有工作状态。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2007) 3.0.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0.4 系统控制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矩阵切换和数字视频网络虚拟交换/切换模式的系统应具有系统信息存储功能,在供电中断或关机后,对所有编程信息和时间信息均应保持。 5.0.5 监视图像信息和声音信息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5.0.7 图像记录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系统记录的图像信息应包含图像编号/地址、记录时的时间和日期。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2007) 3.0.3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经法定机构检验或认证合格。 5.1.7软件及信息保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供电不正常、断电时,系统的密钥(钥匙)信息及各记录信息不得丢失。 6.0.2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采用非编码信号控制和/或驱动执行部分的管理与控制设备,必须设置于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内。 7.0.4执行部分的输入电缆在该出入口的对应受控区、同级别受控区或高级别受控区外的部分,应封闭保护,其保护结构的抗拉伸、抗弯折强度应不低于镀锌钢管。 9.0.1系统安全性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系统的任何部分、任何动作以及对系统的任何操作不应对出入目标及现场管理、操作人员的安全造成危害。 2 系统必须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必须与火灾报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疏散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紧急疏散时,人员不使用钥匙应能迅速安全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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