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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绝缘配合原则           ★★★ 【字体:
绝缘配合原则
作者:---    文章来源:cnbew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2-09    

10.1  绝缘配合原则

10.1.1  按系统中出现的各种电压和保护装置的特性来确定设备绝缘水平,即进行绝缘配合时,应全面考虑设备造价、维修费用以及故障损失三个方面,力求取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不同系统,因结构不同以及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可以有不同的绝缘水平。

10.1.2  工频运行电压和暂时过电压下的绝缘配合:

    a)工频运行电压下电气装置电瓷外绝缘的爬电距离应符合相应环境污秽分级条件下的爬电比距要求。

    b)变电所电气设备应能承受一定幅值和时间的工频过电压和谐振过电压。

10.1.3  操作过电压下的绝缘配合:

    a)范围Ⅱ的架空线路确定其操作过电压要求的绝缘水平时,可用将过电压幅值和绝缘强度作为随机变量的统计法,并且仅考虑空载线路合闸、单相重合闸和成功的三相重合闸(如运行中使用时)过电压。

    b)范围Ⅱ的变电所电气设备操作冲击绝缘水平以及变电所绝缘子串、空气间隙的操作冲击绝缘强度,以避雷器相应保护水平为基础,进行绝缘配合。配合时,对非自恢复绝缘采用惯用法;对自恢复绝缘则仅将绝缘强度作为随机变量。

    c)范围Ⅰ的架空线路和变电所绝缘子串、空气间隙的操作过电压要求的绝缘水平,以计算用最大操作过电压为基础进行绝缘配合。将绝缘强度作为随机变量处理。

10.1.4  雷电过电压下的绝缘配合。变电所中电气设备、绝缘子串和空气间隙的雷电冲击强度,以避雷器雷电保护水平为基础进行配合。配合时,对非自恢复绝缘采用惯用法,对自恢复绝缘仅将绝缘强度作为随机变量。

10.1.5  用于操作雷电过电压绝缘配合的波形:

    a)操作冲击电压波。至最大值时间250μs,波尾2500μs

   

    1  有绕组的电气设备除外。

2  当采用其他波形时,绝缘配合裕度应符合本标准要求。

    b)雷电冲击电压波。波头时间1.2μs,波尾50μs

10.1.6  进行绝缘配合时,对于范围Ⅱ的送电线路、变电所的绝缘子串、空气间隙在各种电压下的绝缘强度,宜采用仿真型塔(构架)试验数据。

10.1.7  本标准中送电线路、变电所绝缘子串及空气间隙的绝缘配合公式均按标准气象条件给出。当送电线路、变电所因海拔高度引起气象条件变化而异于标准状态时,可参照标准附录D校正(海拔高度1000m及以下地区,按1000m条件校正),以满足绝缘配合要求,并有如下规定:

    a)空气间隙。不考虑雨的影响,仅进行相对空气密度和湿度的校正。

    b)绝缘子串。工频污秽放电电压暂不进行校正。

    c)操作冲击电压波放电电压。按以下两种方法校正,且按严苛条件取值:

    1)考虑雨使绝缘子正极性冲击电压波放电电压降低5%(或采用实测数据),再进行相对空气密度校正;

    2)不考虑雨的影响,但进行相对空气密度和湿度的校正。

10.1.8  本标准中关于变电所电气设备绝缘配合的要求,适用于设备安装点海拔高度不超过1000m。当设备安装点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可参照10.1.7考虑对设备外绝缘的耐受电压要求。

10.1.10  范围Ⅰ的各电压级相对地计算用最大操作过电压的标么值应该选取下列数值:

35kV及以下低电阻接地系统               3.2

66kV及以下(除低电阻接地系统外)          4.0

110kV220kV                          3.0

    3kV220kV电力系统,相间操作过电压宜取相对地过电压的1.31.4倍。

当采用金属氧化物避雷器限制操作过电压时,相对地及相间计算用最大操作过电压的标么值需经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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