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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环境照明工程技术规范--2           ★★★ 【字体:
浙江省环境照明工程技术规范--2
作者:zsg    文章来源:cnbew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30    

浙江省环境照明设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节录

 

4 环境照明一般要求

4.1 环境照明的种类

4.11 环境照明分为功能性照明与艺术性照明两个大类。功能性照明是为保持视觉而提供必要的照度;艺术照明则是运用灯光来创造以观赏为主的艺术景观。

4.12 功能性照明应设置场所的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和在有危及安全的构筑物、水体、桥梁等处设置警示照明。

4.13 艺术照明作为景观素材进行设计,既要符合夜间使用功能,又要考虑白天的造景效果;通常艺术照明也是功能性照明的一部分。

4.2  环境照明质量控制

4.2.1  环境照明的照(亮)度水平

4.2.1.1 亮度区划

建筑物夜景照明表面亮度应符合城市环境(背景)亮度区划规定见表1

1  城市环境(背景)亮度的区域划分

环境亮度类型

低亮度背景

中亮度背景

高亮度背景

对应的区域

居住区、休闲区

一般公共区

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区

注:本表“对应的区域”划分参阅附录A

4.2.1.2 照(亮)度

(1) 本标准规定的照(亮)度,除特殊说明外均为被照物的维持平均照(亮)度值。

(2) 位于不同环境亮度中的建(构)筑物立面照()度设计建议值见表2

(3) 某些具有重要意义的特殊建(构)筑物以及深色墙面的文物建筑或保护类建筑可不受表2中规定的限制,但应与周围环境亮度协调。

 

2  建(构)筑物立面照明设计推荐的()度值

背景亮度分类

背景亮度-低,

背景亮度-

背景亮度-

环境亮度Ls范围CD/m2

2以下

2~6

6~12

推荐的设计亮度Lo,CD/m2

4~12

20~50

75~150

推荐的设计照度Ex

表面材料反射比ρ=0.8

10~50

75~200

200~750

表面材料反射比ρ=0.5

15~75

150~300

300~1000

表面材料反射比ρ=0.2

50~200

300~750

不推荐设计

 

4.2.2  照度均匀度UEmin/Emax  )通常要求不大于1:4~6)。

4.2.3  环境照明的眩光限制

照明设施的外溢光/杂散光应避免形成不舒适眩光。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可简化为LA的关系,如表3中规定。

3  城区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

安装高度(m

LA的关系

h4.5

LA0.54000

4.5 hh6

LA0.55500

H6

LA0.57000

注:L为灯具与向下垂线成85°90°方向间的最大平均亮度(cd/m2

A为灯具在与向下垂线85°90°方向间的出光面积(m2),包括所有表面。

4.2.4  环境和景观照明的彩色要求

(1) 应根据城市区位功能和被照物特性选择照明的光色。

(2) 商业区、娱乐区等场所可根据需要合理选用彩色光或颜色动态变化的照明,其余区域及其建筑物的夜景照明慎重采用彩色光。

3)灯光色彩应符合城市安全需要,不得与交通标识信号造成视觉上混淆,不得影响对建筑外观的识别。

4.2.5  环境照明的亮度对比

(1)  同一建(构)筑物的不同立面、不同部位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入口、徽标、广告等的亮度,其局部最大亮度不得大于该建(构)筑物平均亮度的10倍。

(2)  对于需重点突出的建筑物,其设计亮度不宜高于周边建筑平均亮度的5倍。 

4.3  环境照明应考虑的环保和生态要求

4.3.1 城区照明设施应避免光线对于乔木、灌木和其他花卉生长的影响,并符合环保及城市景观、园林的建设要求。

4.3.2 为了降低夜空亮度,室外灯具的上射逸出光不能大于总输出光通的25%

4.4  环境照明合适的光源

4.4.1 选用的照明光源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4.2 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色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4.4.3 照明光源使用

4.4.3.1光源的选用原则

1光源的选择应考虑光效、寿命、光色、显色性、尺寸、形状、安装方便及对所在环境的适应能力。

2在室外公共场地推荐采用节能灯具,提倡由新光源提供的绿色照明。

3可有选择地运用光纤技术、导光管、激光、发光二极管、全息图技术、电脑技术等技术措施。

4在桥梁等震动较大的部位不宜采用怕震的光源。

4.4.3.2光源的应用条件

1)泛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氙等、硫灯等电光源中的几种或一种。

2内透光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荧光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和无极灯等。

3)轮廓照明宜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白炽灯、紧凑型荧光灯、霓虹灯、发光二极管、光纤、镭射管、贴纸电灯、无极灯等。

4.4.4 特种照明光源要求

本规范特种照明光源指霓虹灯、光纤、激光和LED,其要求见附录B

4.5  环境照明灯具及附属装置的选择

4.5.1 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4.5.2  环境照明灯具的要求

4.5.2.1  室外灯具, 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55。水下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68

4.5.2.2  灯具选择应考虑其光强、光束角、配光曲线、灯具效率等。

4.5.2.3  灯具外壳应有安装地线的螺栓。

4.5.2.4  应有调节水平和垂直投射角的装置。

4.5.2.5  应有散热装置。

4.5.2.6  应尽量选用体积小的灯具,灯具外型与颜色以与环境相协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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