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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环境照明设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节录
3 城市环境照明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环境照明规划由整个城市的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和单个区域或景点照明规划两个层次组成。
3.1.2 应在整个城市环境照明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单个区域或景点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的技术、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出单个区域或景点的照明规划。
3.2 规划原则
3.2.1 照明规划应符合整个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国际照明委员会有关城市夜景照明的标准、规范与技术文件的规定。
3.2.2 照明规划应与城市的历史、文化特点相适应,构成符合城市特征、有明显特色的夜间“光文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3.2.3 照明规划应强调城市夜间视觉效果,要做到重点突出,有光有影,层次分明,既有变化,又统一协调、和谐美观。
3.2.4 照明规划应体现出照明技术和艺术的有机结合,使景观照明不但美观,而且具有文化品位。
3.2.5 照明规划应充分体现节约能源和节约资源的绿色照明要求。
3.3 总体规划要求
3.3.1 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应使市容景观呈现点、线、面相结合,平面、立面、空中相结合,应使景观协调有序、层次错落丰富、光色适度、光影兼备、动静结合、主题突出、效果感人,形成整体景观效果,应具有现代气息、城市特色和高文化品位。
3.3.2 城市景观照明总体规划宜涉及城市轮廓线、道路景观、城市标志、水系景观、区域景观等专项规划。
3.3.3 总体规划宜涉及城市轴线、肌理、天际线、边缘与入口、视野、道桥、中心景区、特色景区、滨水界面、夜景眺望点、标志性建筑、开放空间、节点、生态绿化、象征景观。
3.3.4 总体规划宜涉及城市街道、公园绿地、建(构)筑物、历史古迹、公共艺术、导引系统、牌坊、广告、招牌等要素。
3.4城市照明分级体系 3.4.1 城市照明依据照明对象的功能,对城市夜景观环境形象的作用与地位,依重要程度划分为光彩级、亮化级和控制级。城市照明的区域依次可划分为光彩级区域、亮化级区域和控制级区域。城市照明主体框架部分都属于光彩级或亮化级照明对象。 3.4.2 光彩级是城市照明中照明等级最高的级别,光彩级照明通过亮化和彩化的结合,明确照明中心,突出表现城市夜景中的重要区域。 3.4.3 亮化级是城市照明等级的中间级别,满足照明功能的同时,采取与一定彩化相结合,创造良好的城市夜景观环境。 3.4.4 控制级是对照明进行适当控制的照明级别,控制级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着重强调控制光污染。控制级照明对象主要包括居住区和文教、医疗区。
3.4.5 建(构)筑物的照明等级共划分为十级,一级表示亮度等级最高,亮度依次为150、100、75、50、30、20、12、6、4、2 cd/m²。省内地级及以上市可取较高等级,县级及以下市可取较低等级,以控制城市的亮度。中间粗体的六个等级为推荐采用的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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