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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原则
作者:---    文章来源:cnbew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07-24    

博物馆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原则(转载)

博物馆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原则 (一)设计依据:根据以下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要求进行设计:
(1)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4)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5)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要求和运行》;
(6)建设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暂行)》(2006年);
(7)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2007年征求意见稿);
(二)博物馆系统设计原则:

(1)对于博物馆等大型文化场所中的藏品库、陈列室、技术用房的照明系统,消防报警,安全防范系统,消防事故照明系统的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根据JGJ66-91《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中6.3.3条规定:

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安装在藏品库区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处,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藏品库房的照明宜分区控制。

按此要求,应在藏品库房电源总配电箱的各分路回路设置漏电火灾监控系统。

(3)对放藏品库、陈列室、技术用房等部位的照明、消防、安防监控系统的电源,事故照明干线及支线的末端回路上,应装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探测器分级保护不宜超过三级。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仅作用于报警,其报警信号应设在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班的场所。

(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监控探测器报警值,必须与被探测的电气线路相适应,探测器报警的泄漏电流值不应小于被保护电气线路和设备的正常运行时泄漏电流最大值的2~2.5倍。

(6)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必须为TN-C-S、TN-S,TT系统时,才能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7)配电线路及用电设备的正常泄漏电流值应以实测为准,设计时应参照相关资料进行估算。

(8)一般应按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设置。

(9)根据图标《博物馆照明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中9.3“安全保护与接地”中要求:

1)当采用TN-S接地系统时,宜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当采用TT接地系统时,应采用剩余电流保护器作接地故障保护,并进行保护灵敏度校验。

2)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电流不宜小于正常运行时最大泄漏电流的2~2.5倍,分支线路剩余动作电流不宜大于300mA;干线上不宜大于500mA。

3)对干线及分支线的漏电保护系统宜设置漏电报警系统,只作用于信号(声、光信号),不动作于跳闸。

(10)对非重要供电场所,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发生报警信号后,可以在经过一段延时后切断供电电源。
(三)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备性能:

(1)可探测泄漏电流信号。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报警电流值应可调整。

(3)系统要有自动巡检功能。

(4)系统应可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准确报出探测点的地址及探测值的变化。

(5)储存各种故障及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储存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6)应能显示系统电源的状态。

(7)可探测电气联接点处的温度信号。

(8)产品应经过国家检测,并符合国家准入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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